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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國擬出臺的首部《兒童化妝品技術指導原則》對香精香料在兒童化妝品中的使用提出了全面要求,包括組分選用、配方填報、安全警示等。最值得注意的是,26種致敏性香精香料組分進入“負面清單”,即不建議使用。
4月12日,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出臺了一份專門用于規(guī)范、指導兒童化妝品注冊/備案的《兒童化妝品技術指導原則》(征求意見稿)。
該指導原則在附表中列出了一張兒童化妝品香精香料“負面清單”,即香精香料中可能含有的26種致敏性組分,如戊基肉桂醛、戊基肉桂醇、茴香醇、苯甲醇等。
其中苯甲醇作為一種定香劑,是茉莉、月下香、伊蘭等香精調(diào)配時不可缺少的香料,同時也是化妝品中常用的防腐劑之一,其在化妝品組分中為限用防腐劑,最大用量為1%。但是如果含量超標,就會刺激嬰兒呼吸道、皮膚、眼睛等部位。
該指導原則規(guī)定,兒童化妝品配方應當盡可能不用或者少用香精或者香料,不建議使用成分復雜的可能含有26種致敏性組分的原料作為芳香劑。如使用含有26種致敏性組分的香精或者香料,應當進行充分安全評估,對致敏性組分含量在駐留類產(chǎn)品中大于等于0.001%,以及在淋洗類產(chǎn)品中大于等于0.01%時,應當在標簽上標印以告知消費者。
擬出臺的《兒童化妝品技術指導原則》還對涉及香精香料的配方填報、感官描述、安全警示,以及評估等方面做出了相應規(guī)定:
配方中使用香精或者具體香料成分的,應當按照《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(guī)定》填寫并提交資料。
兒童化妝品感官指標應當與產(chǎn)品配方相符;配方中含香精或者具體香料成分,應當描述為有香味或者有原料特征性氣味。
對使用含有26種致敏性組分香精或者香料,按照相關要求應當在標簽標印警示用語的,以“含致敏性組分”為引導語,標注具體的致敏性組分名稱等。
香精為類別原料,不能使用《已使用化妝品原料目錄》中“香精”最高歷史使用量,應當提供產(chǎn)品所用香精符合國際日用香料協(xié)會(IFRA)實踐法規(guī)要求或符合我國相關國家標準的證明文件。產(chǎn)品配方表中同時填寫“香精”及香精中的具體香料組分的,應當提交香精原料生產(chǎn)商出具的關于該香精所含全部香料組分種類及含量的資料,并對每種香料組分進行安全評估。對含有26種致敏性組分的香精或者香料,應當進行充分安全評估。
這是我國首次擬出臺《兒童化妝品技術指導原則》,被視為對兒童化妝品的監(jiān)管收緊。